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六章 實施偵查第五節 通知及詢問第99點:﹝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三),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惟案件未經調查且非有必要,不得任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D)第104點:﹝1﹞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警察機關得使用證人通知書(格式如附件八)通知被害人、被害人之親屬、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關係人到場說明。(A、B)﹝2﹞前項通知書,應於命到場前二十四小時送達之。但情形急迫或案情單純者,得以電話、傳真或口頭等方式通知之。(C)
668.有關通知詢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通知告訴人、被害人到場說明,..-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