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寄件人申請撤回國內快捷郵件時,如郵件尚在原寄局,相關撤回費及已付之資費如何處
理?
(A)應付撤回費,其已付之資費全數退還
(B)應付撤回費,其已付之資費扣除國內包裹資費百分之五十後退還餘額
(C)免付撤回費,其已付之資費全數退還
(D)免付撤回費,其已付之資費扣除國內包裹資費百分之五十後退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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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6), B(323), C(671), D(273), E(0) #3157019
統計: A(376), B(323), C(671), D(273), E(0) #3157019
詳解 (共 2 筆)
#6155506
第七十二條之一寄件人申請撤回國內快捷郵件時,相關撤回費及已付之 資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郵件尚在原寄局者,其已付之資費全數退還,並 免付撤回費。
二、郵件已離開原寄局,尚未到達投遞局者,扣除國 內包裹往返資費後退還餘額,並免付撤回費。 但 原付資費不足扣抵者,免予補收包裹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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