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何種法律之規定? (A) 民法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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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Jill 高三下 (2018/08/08)
民法第10條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依家事事件法之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法 第 八 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第 142 條 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 143 條 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 五、家長。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選任財產管理人。 財產管理人之權限,因死亡、受監護、輔助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消滅 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