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優越原則"源自於主權在民原則。法律優越原則。立法機關是全國或地方創制法律的國家權力機關,在同級國家機關中,立法機關應居於優越的地位。這是因爲:主權屬於人民,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落實在制度和程式上,就是人民通過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直接民主或間接民主(代議制)的方式,以法律的形式,管理國家和社會的各種事務。人民權力的至高無上性,決定了它的載體——立法機關必須具有比其他機關更優越的地位。法律至上的權威並不在於法律本身,而在於創制法律的機關的權威和地位。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12106379
(另外,順便可以看一下法律優越原則跟法律保留原則的比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12009846
結果事實上卻是背道而行,立法者各種的利用法律限制多數人民的行為與自由,反而與民意背道而行
「法律優越原則」源於下列何者? (A) 主權在民原則 (B) 信賴保護原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