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正確,(A)拍賣人對於其所經管之拍賣,不得應買,亦不得使他人為其應買。..-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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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李菲菲 高三下 (2019/08/21)
(一)須買受人有連續兩期給付價金之遲延:即買受人之遲延給付價金必須達兩期,而且兩期尚須連續,否則不能請求給付全部價款。例如購買電視機,約定分十二期付款,買受人在第一、二期付款後,第三期遲延,此時固不能請求給付全部價款,其於第四期如期付款後,第五期又遲延,雖然是三、五期兩期遷延,但因不是連續兩期遷延,出賣人仍然不能據以請求給付全部價款。 (二)須遲付之金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如上例,購買電視機,價款二萬四千元,分十二期付款,每期應付二千元,買受人雖於四、五期遲付,但其遲付兩期之金額四千元,尚不足全部價款二萬四千元之五分之一,此時出賣人仍不能請求給付全部價款。 (三)基上所述,分期付價買賣,期限利益喪失之約款,必須受雙重之限制,即買受人須有連續兩期給付之遲延,且遲延給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款之五分之一,出賣人始得請求一次為全部價金之給付是(民法第389條)。 資料來源出處:https://www.vac.gov.tw/vac_home/bade/cp-2196-4995-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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