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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何者不正確,
(A)拍賣人對於其所經管之拍賣,不得應買,亦不得使他人為其應買。
(B)分期付價之買賣,買受人遲付之價額未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C)試驗買賣,為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
(D)試驗買賣之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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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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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玉媽媽 高一下 (2012/02/12)
第389條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看完整詳解
4F
葵Aoiღ 大一下 (2017/11/07)

第 384 條             

試驗買賣,為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

第 385 條             

試驗買賣之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義務。

第 386 條             

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

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

之表示者亦同(視為拒絕)。

第 387 條             

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

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

視為承認

5F
李菲菲 高三下 (2019/08/21)

(一)須買受人有連續兩期給付價金之遲延:即買受人之遲延給付價金必須達兩期,而且兩期尚須連續,否則不能請求給付全部價款。例如購買電視機,約定分十二期付款,買受人在第一、二期付款後,第三期遲延,此時固不能請求給付全部價款,其於第四期如期付款後,第五期又遲延,雖然是三、五期兩期遷延,但因不是連續兩期遷延,出賣人仍然不能據以請求給付全部價款。

(二)須遲付之金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如上例,購買電視機,價款二萬四千元,分十二期付款,每期應付二千元,買受人雖於四、五期遲付,但其遲付兩期之金額四千元,尚不足全部價款二萬四千元之五分之一,此時出賣人仍不能請求給付全部價款。

(三)基上所述,分期付價買賣,期限利益喪失之約款,必須受雙重之限制,即買受人須有連續兩期給付之遲延,且遲延給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款之五分之一,出賣人始得請求一次為全部價金之給付是(民法第389條)。

資料來源出處:https://www.vac.gov.tw/vac_home/bade/cp-2196-4995-1.html

6F
hchungw 研一上 (2020/12/23)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
付全部價金。

下列何者不正確,(A)拍賣人對於其所經管之拍賣,不得應買,亦不得使他人為其應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