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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會計審計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1 會計報告或帳簿,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下述何種責任?
(A)充當證人
(B)損害賠償責任
(C)停職
(D)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1F
lic0420 高二下 (2013/12/03)
第67條(註銷更正)
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2F
lic0420 高二下 (2013/12/12)



第99條(對不合法會計文書之處理)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第103條(內部審核人員之保障)



  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09條(會計檔案之移交)



  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應即呈報該管上級主辦會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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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丸子 大四下 (2022/11/22)

因為他人行為造成自己損害,在損害範圍內可以向他人請求賠償侵權行為就是其中一個會使被侵權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原因。

損害賠償是指因權利人受到侵害而享有的要求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構成要件如下:
1.須有侵害的行為:指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
2.須相對人受有損害:指相對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事實,但不一定是財物損害。
3.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須有因果關係。
4.須侵害人主觀上具有故意過失

21 會計報告或帳簿,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下述何種責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