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不法行為之報告義務)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29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之行為,應報告下述何者? (A)各該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