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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1.民法關於解除婚約損害賠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一方於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他方得解除婚約
(B)無過失之一方,不論他方有無過失,均得請求賠償
(C)請求賠償範圍包括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及非財產上之損害
(D)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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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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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ress Chou 大四下 (2023/11/28):
民法
 
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第 977 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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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法關於解除婚約損害賠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一方於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