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公益信託實務準則第十二條 會員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經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之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收支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及信託財產目錄,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核備或備查,並於核定、核備或備查後一個月內於信託公會網站上公開之。公益信託之信託資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前項之收支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及信託財產目錄等財務報表應依第八條規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完成。第一項之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收支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及信託財產目錄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格式製作。
26.依據信託公會會員辦理公益信託實務準則相關規定,公益信託之信託資產總額或當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