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為防止水污染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但書縮短其耐用年數者,應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工業主管機關之證明,一併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定。
331.( ) 營利事業為防止水污染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依規定可縮短耐用年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