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 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352.(※) 依現行規定,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