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4.( ) 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應付經銷商之獎勵金,帳務應按下列何方式處理?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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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TeReNCe 自信心.堅 國三上 (2014/03/25)
google 公司應付經銷商之獎勵金本年度於確定應給付者即可列報為銷貨折讓三民區李小姐詢問:營利事業應付經銷商之獎勵金應如何列報?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規定,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另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明訂,營利事業屬公司組織者,其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又依商業會計法第9條第2項規定,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是公司依經銷契約應付予其經銷商之獎勵金如於本(94)年度業「 已確定應給付者」,則其申報本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即可列報為銷貨折讓,不因該獎勵金本年度已否實際支付,抑或其經銷商是否列報為進貨折讓而受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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