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審計職權如左:
一 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 核定收支命令。
三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 考核財務效能。
六 核定財務責任。
七 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37 下列各項,何者不屬審計法規定之審計職權? (A)監督預算之執行(B)考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