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8 條
製造業已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帳簿,平時
對進料、領料、退料、產品、人工、製造費用等均作成紀錄,有內部憑證
可稽,並編有生產日報表或生產通知單及成本計算表,經內部製造及會計
部門負責人員簽章者,其製品原料耗用數量,應根據有關帳證紀錄予以核
實認定。
製造業不合前項規定者,其耗用之原料如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超過部分
,除能提出正當理由,經查明屬實者外,應不予減除。
445.( ) 有關製造業耗用之原料如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