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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7.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以不合營業常規之方式經營,致從屬公司遭受損害,從屬公司之債權人應如何請求控制公司賠償從屬公司之損失?
(A)請求對自己負損害賠償
(B)以自己之名義請求
(C)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D)選項( A )( B )( C )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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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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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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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ress Chou 大四下 (2023/12/05):
公司法
 
第 369-4 條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而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控制公司負責人使從屬公司為前項之經營者,應與控制公司就前項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控制公司未為第一項之賠償,從屬公司之債權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前二項從屬公司之權利,請求對從屬公司為給付。
前項權利之行使,不因從屬公司就該請求賠償權利所為之和解或拋棄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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