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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5. 甲為持有 X 證券商已發行股份總數 10%之大股東,甲若具有下列何種情事時,不得充任 X 證券 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A)受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及第 66 條第 2 款解除職務之處分,已滿三年
(B)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
(C)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
(D)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已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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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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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ress Chou 大四下 (2024/01/01):
證券交易法
 
第 53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
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
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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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甲為持有 X 證券商已發行股份總數 10%之大股東,甲若具有下列何種情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