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87甲將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乙,後來甲又在該土地上營建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抵押權及於土地與房屋
(B)乙於必要時,得將房屋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房屋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C)房屋由甲占有者,乙僅得拍賣土地
(D)房屋由其他第三人占有者,乃僅得拍賣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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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04), C(21), D(13), E(0) #77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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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77: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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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3230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
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
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
,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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