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無免除其處罰之規定?
(A)違序行為之情節可憫恕者
(B)違序行為自首者
(C)因圖利五親等之姻親而為湮滅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D)因圖利配偶而為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E)因圖利三親等之血親而為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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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112), C(781), D(60), E(35) #313886
統計: A(109), B(112), C(781), D(60), E(35) #313886
詳解 (共 5 筆)
#3921894
社維法第6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
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
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
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記法→5血3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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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3616
A
第 29 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情節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依法令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項之規定,減輕其處罰。
B
第 27 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於其行為未被發覺以前自首而受裁處者,減輕或免除
其處罰。
C.D.E
第 67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
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
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
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
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
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
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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