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貪污腐化」( Corruption ) : 「開發中國家」的「官僚組織內部」存在著「普遍」的「貪污腐化現象」。此種「現象」有下列三項 : (一)「官員」為了某些「個人」的「利益」而「加快決策」以作為「交換小型貪污」。 (二)「官員」想盡辦法避免「正式」的「人事程序」而來僱用「自己親戚」或「追隨」的「族人」所為之「賄賂」。 (三) 來自「外國投資者」的「重大賄賂」( 如「商業特訂」之「有利決定」的「保證」等 ) 。有些案例,在這些國家中,此種「貪污腐化」被視為是一種「理所當然」之「正常事情」,甚至被「辯護」成「制度的一部分」( Part of the Syste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