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郵政匯票毀損時,得申請繳回,並領回匯款者,為下列何人?
(A)僅匯款人
(B)僅受款人
(C)匯款人或受款人均可
(D)限原承辦郵局之郵政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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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6), B(103), C(4199), D(64), E(0) #738449
統計: A(956), B(103), C(4199), D(64), E(0) #738449
詳解 (共 4 筆)
#1125062
第二十二條 郵政匯票(不是郵政禮券)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第二十三條 郵政匯票逾前條期間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第二十四條 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二者均可)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予作廢。 1.郵政匯票過期(三年))未領,應通知匯款人領回。(過期:匯款人) 2.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二者均可)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予作廢。(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 郵政匯票業經兌領或已依前項領回匯款時,中華郵政公司應拒絕受理前項申請。 第二十五條 國際匯兌之處理,依3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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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230
第二十四條 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予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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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5022
郵政匯票過期 → 匯款人領回
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 → 匯款人 or 受款人掛失或繳回
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 23 條
郵政匯票逾前條期間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第 24 條
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予作廢。
郵政匯票業經兌領或已依前項領回匯款時,中華郵政公司應拒絕受理前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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