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有關扣押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可為證據之被告所有物,得扣押之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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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8/14)
(A)可為證據之被告所有物,得扣押之(O) 刑事訴訟法 第 133 條 (扣押之客體)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