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之意旨,都市更新條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審查,應有正當行政程序之落實。下列何者不屬於其正當行政程序之內涵?
(A)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
(B)公開方式舉辦聽證
(C)使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及辯論
(D)給予事後救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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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5), C(15), D(77), E(0) #3225003
統計: A(18), B(5), C(15), D(77), E(0) #3225003
詳解 (共 1 筆)
#6231909
理由書
第4段: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應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由立法者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本院釋字第689號解釋參照)。都市更新之實施,不僅攸關重要公益之達成,且嚴重影響眾多更新單元及其週邊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並因其利害關係複雜,容易產生紛爭。為使主管機關於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能確實符合重要公益、比例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之要求,並促使人民積極參與,建立共識,以提高其接受度,本條例除應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置公平、專業及多元之適當組織以行審議外,並應按主管機關之審查事項、處分之內容與效力、權利限制程度等之不同,規定應踐行之正當行政程序,包括應規定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之可能性,及許其適時向主管機關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而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限制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尤其直接、嚴重,本條例並應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B),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C)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A)作成核定,始無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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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及(D),故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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