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A)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6/03/04)
土地稅法 28-2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 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 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 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 或同條第三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其為經重劃 之土地,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減徵規定。該項再移轉土地,於申請適 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 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第 28-3 條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 值稅: 一... 查看完整內容 |
2F 嗡阿喇巴札那諦(Lin) 大一下 (2016/12/30)
(B)第 39 條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 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 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 地機關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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