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憲法的規定,教育制度的權責,採下列何者執行?
(A)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B)由省立法並執行之
(C)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D)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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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9), B(7), C(23), D(3), E(0) #155001

詳解 (共 2 筆)

#2455577
第 108 條 n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n一 省縣自治通則。n二 行政區劃 。n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n四 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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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081
中華民國憲法第108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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