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據「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規定,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幾人?
(A)一點五人
(B)二人
(C)二點五人
(D)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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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75), C(16), D(82), E(0) #483003

詳解 (共 2 筆)

#754939
第 10 條
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一人。
二、秘書:設二十五班或三學部以上之學校,置秘書一人。
三、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
四、教師:幼兒部及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
    ,每班置教師三人
五、導師:
(一)幼兒部、國小部及國中部,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師兼任之。
(二)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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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729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

第 十 條  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二、秘書:設二十五班三學部以上之學校,置秘書一人

三、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

四、師:兒部及國部,每班置教師二人;

  國部、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教師人。

五、師:(一)兒部、國部及國部,每班置導師人,由教師兼任之。

     (二)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導師人,由教師兼任之。

六、特殊專才者:依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規定,由校長聘兼之。

七、教師助理員: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十五人置一人,

                             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

八、住宿生管理員:於設有學生宿舍之學校,置
         其住宿學生人數超過四十人者,依下列規定增置之:

      (一)兒部及國部:增加人,增置一人。

          增加之學生以覺障礙及多重障礙為主者,增加人,增置一人。

      (二)國部、中部及高職部:每增加十五人,增置一人。

                       但增加之學生以視覺障礙及多重障礙為主者,每增加八人,增置一人。

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學生需要進用至九人

十、護理師或護士、營養師:除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外,

                               十五班以上或設有分校者,並得置護理師或護士人。

十二、技士、技:設有職業類科之學校,

                    視職業類科之實際需要,置技士或技佐人至三人

十三、工友、技工、駕駛:

    (一)工友:學生以覺障礙為主之學校,每班置工友人。

                          學生以覺障礙、能障礙及體障礙為主之學校,

             十二班以下置工友人,十三班以上每四人。

                         設有學生宿舍者,住宿學生人數在二百人以下人,

                         超過二百人者,每滿人。

第一項第八款住宿生管理員,應為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

經各校甄審委員會公開甄選進用,並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除職前訓練外,每年並應接受學校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九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特殊教育學校設有分校或分者,另增置主任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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