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據「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規定,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幾人?
(A)一點五人
(B)二人
(C)二點五人
(D)三人
統計: A(38), B(75), C(16), D(82), E(0) #483003
詳解 (共 2 筆)
|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 |
第 十 條 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二、秘書:設二十五班或三學部以上之學校,置秘書一人。
三、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
四、教師:幼兒部及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
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教師三人。
五、導師:(一)幼兒部、國小部及國中部,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師兼任之。
(二)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之。
六、特殊專才者:依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規定,由校長聘兼之。
七、教師助理員: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十五人置一人,
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
八、住宿生管理員:於設有學生宿舍之學校,置四人;
其住宿學生人數超過四十人者,依下列規定增置之:
(一)幼兒部及國小部:每增加十人,增置一人。
但增加之學生以視覺障礙及多重障礙為主者,每增加八人,增置一人。
(二)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每增加十五人,增置一人。
但增加之學生以視覺障礙及多重障礙為主者,每增加八人,增置一人。
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學生需要進用六人至九人。
十、護理師或護士、營養師:除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外,
十五班以上或設有分校者,並得增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
十二、技士、技佐:設有職業類科之學校,
視職業類科之實際需要,置技士或技佐一人至三人。
十三、工友、技工、駕駛:
(一)工友:學生以聽覺障礙為主之學校,每四班置工友一人。
學生以視覺障礙、智能障礙及肢體障礙為主之學校,
十二班以下置工友六人,十三班以上,每四班增置一人。
設有學生宿舍者,住宿學生人數在二百人以下,增置四人,
超過二百人者,每滿一百人增置一人。
第一項第八款住宿生管理員,應為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
經各校甄審委員會公開甄選進用,並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除職前訓練外,每年並應接受學校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九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特殊教育學校設有分校或分部者,另增置主任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