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據「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規定,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置..-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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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阿部6653 大四上 (2016/11/08)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 第 十 條 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二、秘書:設二十五班或三學部以上之學校,置秘書一人。 三、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 四、教師:幼兒部及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 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教師三人。 五、導師:(一)幼兒部、國小部及國中部,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師兼任之。 (二)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之。 六、特殊專才者:依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規定,由校長聘兼之。 七、教師助理員: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十五人置一人,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