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據我國現行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可由總統直接任命,不需要經過立法院同意?
(A)行政院院長
(B)司法院院長
(C)考試院院長
(D)監察院院長
統計: A(5639), B(56), C(58), D(44), E(0) #139487
詳解 (共 3 筆)
中華民國憲法 第 55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憲法 第 66 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9 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4 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6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憲法 第 92 條
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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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1項 I.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
(0351225 制定)
中華民國憲法
第 55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0860718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