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各主管機關查核彙編所屬機關決算時,如發現有不當或錯誤,應:
(A)糾正之
(B)修正彙編
(C)通知原編造機關檢討
(D)函請中央主計機關代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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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489), C(18), D(2), E(0) #141971

詳解 (共 1 筆)

#1240035
第 20 條
各主管機關接到前條決算,應即查核彙編,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
修正彙編之,連同單位決算,轉送中央主計機關。
前項彙編之修正事項,應通知原編造機關及審計機關。
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總決算,準用前兩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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