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大眾捷運系統為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者,其共用車道路線長度,以不超過全部路線長度多少比率為限, 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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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8), B(3918), C(533), D(219), E(0) #1607275

詳解 (共 2 筆)

#2800658

第3條(大眾捷運系統之定義)


  本法所稱大眾捷運系統,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使用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導引之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客之公共運輸系統。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依使用路權型態,分為下列二類: 
  一、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全部路線為獨立專用,不受其他地面交通干擾。 
  二、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部分地面路線以實體設施與其他地面運具區隔,僅在路口、道路空間不足或其他特殊情形時,不設區隔設施,而與其他地面運具共用車道。 
  大眾捷運系統為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者,其共用車道路線長度,以不超過全部路線長度四分之一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第二款之大眾捷運系統,應考量路口行車安全、行人與車行交通狀況、路口號誌等因素,設置優先通行或聲光號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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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2906

大捷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大眾捷運系統,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使用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導引之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客之公共運輸系統。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依使用路權型態,分為下列二類:

一、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全部路線為獨立專用,不受其他地面交通干擾。

二、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部分地面路線以實體設施與其他地面運具區隔,僅在路口、道路空間不足或其他特殊情形時,不設區隔設施,而與其他地面運具共用車道。

大眾捷運系統為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者,其共用車道路線長度,以不超過全部路線長度四分之一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第二款之大眾捷運系統,應考量路口行車安全、行人與車行交通狀況、路口號誌等因素,設置優先通行或聲光號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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