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有設有戶籍之多少親等內血親,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親?
(A)二親等
(B)三親等
(C)四親等
(D)五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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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9), B(1498), C(271), D(16), E(0) #330050
統計: A(1229), B(1498), C(271), D(16), E(0) #330050
詳解 (共 7 筆)
#824954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在102/12/30修法了
| 第 23 條 | ![]() |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短期探親: 一、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之三親等內血親。 二、為經許可團聚並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依親居 留或長期居留者之父母。 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四、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之父母或大陸地區子女之配 偶。 五、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年齡逾十 六歲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或經許可專案長期居留者之父母或子女。 六、其子女取得外國國籍或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所定之香港、澳門居民, 並不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且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或受聘僱在臺灣 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工作,許可期間逾六個月。 七、為依本辦法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之父母、配偶、子 女或配偶之父母。 八、為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經許可在臺停留者之二 親等直系血親或配偶。 九、其子女為依第三十八條附表三許可在臺灣地區停留之研修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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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974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23 (1050114版)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短期探親:
一、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之三親等內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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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7607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短期探親:
一、為臺灣地區人民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二、為經許可團聚並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者之父母
,或為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者之二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一、為臺灣地區人民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二、為經許可團聚並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者之父母
,或為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者之二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九、為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經許可在臺停留者之配
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並以一次
為限:
一、為死亡未滿六個月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配偶之父母、三親等內血親
或其配偶。
二、與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且死亡未滿六個月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
居民或外國人,具有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關係,並以二人為限。
為限:
一、為死亡未滿六個月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配偶之父母、三親等內血親
或其配偶。
二、與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且死亡未滿六個月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
居民或外國人,具有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關係,並以二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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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782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親:
一、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不得進
入大陸地區探親、探病或奔喪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其在大陸地區之三
親等內血親。
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三、其在臺灣地區有二親等內血親且設有戶籍。
四、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其在臺灣地區有三親等內血親。
五、其子女經許可來臺團聚並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
六、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未成年親生
子女。
七、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規定許可在臺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其父母、配
偶、子女或配偶之父母。
八、其父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專案長期居留。
九、其子女取得外國國籍或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所定之香港、澳門居民,
並不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且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或受聘僱在臺灣
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工作,許可期間逾六個月。
十、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子女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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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857
大陸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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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720
是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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