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應如何處理?
(A)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立法院
(B)除通知中央主計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立法院
(C)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
(D)除通知中央主計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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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7), C(643), D(18), E(0) #523603
統計: A(11), B(7), C(643), D(18), E(0) #523603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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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條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通知其
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其由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
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前項考核,如認為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提出建議意見於各
該機關或有關機關。
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
出預警性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妥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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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第69條
1.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其由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2.前項考核,如認為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提出建議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
3.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妥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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