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對鐵路安全之規定,下列陳述何者有誤?
(A)鐵路機構對行車事故,應蒐集資料調查研究,鑑定責任,並採取預防措施
(B)行人跨越鐵路電化區間之鐵路路線時,應暫停,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
(C)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
(D)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如非鐵路過失,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 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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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650), C(15), D(77), E(0) #2174966

詳解 (共 1 筆)

#4496113

(A)鐵路法 §56(刪除),新增為(56-1).(56-2).(56-3).(56-4).(56-5)

(B)  (C)鐵路法 §57

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及站、車人員之指導。

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

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B)(暫停,注意)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

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

(C)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


(D) 鐵路法 §62

(D)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

 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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