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有關土地法對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權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 租賃於外國人
(B)外國人依規定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 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
(C)外國人依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於通知送達後 3 年內出售
(D)外國人租賃或購買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中央地政主管機關依法所定之限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 B(31), C(37), D(123), E(0) #3368880
統計: A(6), B(31), C(37), D(123), E(0) #3368880
詳解 (共 3 筆)
#6494863
土地法第 19 條
1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2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