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第 3 項之規定,主要是在禁止以引誘教唆違法手段達到警察目的,因而, 警察執勤若使用「陷害教唆」的執勤方式應該被禁止。該條文的規定係要求警察執法應遵守下列那 項原則?
(A)警察目的原則
(B)誠信原則
(C)比例原則
(D)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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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1183), C(81), D(20), E(0) #580073

詳解 (共 1 筆)

#6508141
<<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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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不得逾越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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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2﹞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3﹞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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