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有關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低度開發國家貨物之原產地認定,如貨物之生產涉及 2 個或 2 個以上國家者,其附加價值
率應不低於 50%
(B)進口香菇不論產地是否存疑,海關均應逐批查驗、逐批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鑑定
(C)原材料經簡單之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後所產生之製品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 6
位碼號列相異者,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D)進口貨物自特定國家口岸裝載起運,致產地有可疑情事者,海關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提出書
面說明及提供運送契約文件、貨櫃動態表、船舶航程表、買賣契約、出進口資料或其他證
明產地之文件,供海關認定其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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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23), C(65), D(18), E(0) #2776716
統計: A(36), B(23), C(65), D(18), E(0) #2776716
詳解 (共 2 筆)
#5432118
第五條之進口貨物,除特定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由經濟部及財政部視貨物特性另訂定公告者外,其實質轉型,指下列情形:
一、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
二、貨物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稅則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者。
前項第二款附加價值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貨物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料及零件價格(C.I.F.)/貨物出口價格(F.O.B.)=附加價值率。
第一項貨物僅從事下列之作業者,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一、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二、貨物為上市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三、貨物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或混合後之貨物與被組合或混合貨物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者。
四、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五、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未改變貨物之本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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