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A)海難救助
(B)空船出租
(C)船舶識別
(D)港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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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2105), C(137), D(94), E(0) #529373

詳解 (共 4 筆)

#874869

一、經營資格 : 雙方同意兩岸資本並在兩岸登記的船舶,經許可得從事兩岸間客貨直接運輸。 

二、直航港口 : 雙方同意依市場需求等因素,相互開放主要對外開放港口。
 三、船舶識別 : 雙方同意兩岸登記船舶自進入對方港口至出港期間,船舶懸掛公司旗,船艉及主桅暫不掛旗。 
四、港口服務 : 雙方同意在兩岸貨物、旅客通關入境等口岸管理方面提供便利。 
五、運力安排 : 雙方按照平等參與、有序競爭原則,根據市場需求,合理安排運力。 
六、稅收互免 : 雙方同意對航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在對方取得的運輸收入,相互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七、海難救助 : 雙方積極推動海上搜救、打撈機構的合作,建立搜救聯繫合作機制,共同保障海上航行和人身、財產、環境安全。發生海難事故,雙方應及時通報,並按照就近、就便原則及時實施救助。 
八、輔助事項 : 雙方在船舶通信導航、證照查驗、船舶檢驗、船員服務、航海保障、污染防治及海事糾紛調處等方面,依航運慣例、有關規範處理,並加強合作。 
九、互設機構 : 雙方航運公司可在對方設立辦事機構及營業性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十、聯繫主體 :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台灣海峽兩岸航運協會與海峽兩岸航運交流協會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十一、協議履行及變更 : 
(一)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二)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十二、爭議解決 :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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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937
補充:   
1.雙方現階段相互開放之港口:
台灣方面:基隆(含台北) 高雄(含安平) 台中 花蓮 麥寮 布袋 等六個港口,以及金門:料羅  水頭, 馬祖:福澳 白沙, 澎湖:馬公 等五個小三通港口.
大陸方面為63個港口.(略) 
雙方同意視情況增加開放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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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938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7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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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254
這題我是用猜的 因有(C)船舶識別這個選項 都要做識別了那怎麼會有(B)空船出租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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