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於民國 36 年之小學畢業證書,使用日治時期之姓名,而非戶籍登記之
本名。甲擬申請將其小學畢業證書之姓名更正為本名。關於其申請,依姓 名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向教育部申請,再交原發證書之學校更正為本名
(B)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由戶政事務所通知原發證書之學校更正為本名
(C)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再交原發證書之學校更正為本名
(D)向原發證書之學校申請更正為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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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229), C(53), D(614), E(0) #2909185
統計: A(41), B(229), C(53), D(614), E(0) #2909185
詳解 (共 4 筆)
#5925004
錯的是畢業證書 戶籍是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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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3202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申請更正學歷、資歷、執照、財產及其他證件上之姓名者,應填具申請書,敘明證件上姓名與本姓名不符原因,並檢附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足資證明二名同屬一人之文件及應更正姓名之學歷、資歷、執照、財產及其他證件,分別申請原發證機關或其主管機關改註或換發。
姓名條例第11條
在本條例施行前,有第6條、第7條所定未使用本名情事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向原權責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更正本名;有第6條所定未使用本名情事者,得以學歷、資歷、執照、其他證件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名字為準,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本名。
前項之申請,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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