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當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下列那些人員依社會救助法規定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義務?①移民業務人員 ②保育人員 ③勞政人員 ④警察人員
(A)①②
(B)②③
(C)②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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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76), C(528), D(236), E(0) #3496670
統計: A(57), B(76), C(528), D(236), E(0) #3496670
詳解 (共 2 筆)
#6811134
社救法9-1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
前二項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
前二項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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