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當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得許可事業之聯合行為,該許可之期限不得逾 幾年?
 
(A)十年
(B)五年
(C)三年
(D)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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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613), C(230), D(60), E(0) #639684

詳解 (共 4 筆)

#1120700
已修法 聯合行為許可年限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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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421

第 16 條 (聯合行為許可之附加條件、限制或負擔)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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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640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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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081
公平交易法 第 14 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
,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
    或市場者。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六、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
    ,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
    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
長一次。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三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
三個月內,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三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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