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遇有情況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者,得逕行拘提之,下列情形何者正確?
(A)因現行犯之供述,有相當理由認為正犯或共犯嫌疑重大者
(B)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 1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不 在此限
(C)在執行或在押中脫逃者
(D)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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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32), C(264), D(28), E(0) #3254993
統計: A(33), B(32), C(264), D(28), E(0) #3254993
詳解 (共 1 筆)
#6317189
-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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