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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104884 | 科目:移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104884

年份:110年

科目:移民法規

32 依據護照條例規定,非有特殊情況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持照人不得同時持用超過一本之護照。對於有特殊 情況之國人,外交部依法有許可持照人得加持另一本護照之權限。有關我國國民加持另一本護照,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經核准加持之第二本普通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
(B)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均可申請
(C)加持之護照遺失,得申請補發
(D)申請加持之普通護照免徵收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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