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管理機關若以領回土地方式撥供該管區段徵收
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其領回方式為何?
(A)其地價準用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以平均地價計算之
(B)其領回土地面積按區段徵收之徵收價格比率計算,分配回原管理機關
(C)其領回土地面積按區段徵收之抵價地面積比率計算,配回原管理機關
(D)其領回土地面積按公有土地占區段徵收總面積比率計算,配回原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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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29), C(117), D(55), E(0) #3034865
統計: A(6), B(29), C(117), D(55), E(0) #3034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