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管理機關若以領回土地方式撥供該管區段徵收 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其領回方式為何?
(A)其地價準用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以平均地價計算之
(B)其領回土地面積按區段徵收之徵收價格比率計算,分配回原管理機關
(C)其領回土地面積按區段徵收之抵價地面積比率計算,配回原管理機關
(D)其領回土地面積按公有土地占區段徵收總面積比率計算,配回原管理機關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 B(29), C(117), D(55), E(0) #3034865

詳解 (共 2 筆)

#6012573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以作...
(共 20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5750718
1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撥供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
但區段徵收前已作為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用地使用者,應無償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
2  前項以作價方式提供者,其地價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計算。以領回土地方式提供者,其領回土地面積按區段徵收之抵價地面積比率計算,配回原管理機關,配回之土地應以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為優先,並依區段徵收計畫處理。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