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為平衡保險財務所提列安全準備來源不包括:
(A) 每年度保險費收入總額百分之五以內
(B) 菸酒社會健康保險附加捐
(C) 社會福利彩券收益之一定比例
(D) 全民健保財務平衡附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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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7), C(55), D(59), E(0) #443177
統計: A(21), B(7), C(55), D(59), E(0) #443177
詳解 (共 1 筆)
#1428658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六條
本保險為平衡保險財務,應提列安全準備,其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每年度收支之結餘。
二、本保險之滯納金。
三、本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
四、政府已開徵之菸、酒健康福利捐。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之收入。 本保險年度收支發生短絀時,應由本保險安全準備先行填補。
本保險為平衡保險財務,應提列安全準備,其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每年度收支之結餘。
二、本保險之滯納金。
三、本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
四、政府已開徵之菸、酒健康福利捐。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之收入。 本保險年度收支發生短絀時,應由本保險安全準備先行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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