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下列何者不列入土地成本的一部分?
(A)將舊有的建築物拆除
(B)因所有權轉移所支付的律師費
(C)在土地上圍築籬笆並裝設路燈
(D)清理土地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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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79), C(603), D(5), E(0) #3375135
統計: A(22), B(79), C(603), D(5), E(0) #3375135
詳解 (共 1 筆)
#6514039
根據會計處理原則,土地成本應包括取得土地所發生的必要支出,例如拆除舊建築物、律師費、清理土地等,因為這些費用是為了讓土地能夠使用或取得所有權所必須支付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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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將舊有的建築物拆除:屬於整地費用,應列入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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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因所有權轉移所支付的律師費:屬於取得土地的必要費用,也應列入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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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清理土地之支出:為了讓土地可使用的費用,應列入土地成本。
而 (C) 在土地上圍築籬笆並裝設路燈,這些支出屬於土地的附屬設施或改善,通常不列入土地成本,而是列為土地改良或建築物等其他資產,因為這些設施會有折舊,與土地本身(不折舊)不同。
因此,不列入土地成本的是 (C) 在土地上圍築籬笆並裝設路燈。
答案:
(C) 在土地上圍築籬笆並裝設路燈
簡單記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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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成本=取得土地必須的費用(買地+清理+拆舊物+過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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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附屬設施=圍籬、路燈等,算其他資產,不算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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