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下列何者屬於內政部警政署規定警察執行勤務時,必須穿著防彈衣之情形?
(A)夏季駕駛巡邏車,乘坐於車內執行汽車巡邏勤務時
(B)前往鄉村執行令狀搜索及令狀拘提勤務時
(C)冬季日間(14 時至 16 時)執行機車巡邏勤務時
(D)夏季黃昏(16 時至 18 時)執行臨檢勤務時
(E)冬季夜間(20 時至 22 時)實施汽車巡邏,下車執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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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1), B(1336), C(137), D(1334), E(1447) #3100914
統計: A(1381), B(1336), C(137), D(1334), E(1447) #3100914
詳解 (共 5 筆)
#6014684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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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員警執行勤區查察勤務時,其警力數編配及應勤裝備攜行原則如下:
(一)個別查察屬個別勤務,以單警執勤為原則。攜防護型噴霧器、無線電
手攜機、蒐證器材、警棍及警銬等。
(二)聯合查察以雙警(含以上)之組合警力執勤為原則。攜槍彈、防護型
噴霧器、無線電手攜機、蒐證器材、警棍及警銬等(或依實際需要戴
防割手套)另其他裝備如防彈衣、防彈頭盔及電擊器等由分局長或其
相當職務以上長官(以下統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律定。
三、
員警執行巡邏勤務時,其警力數編配及應勤裝備攜行原則如下:
(一)以雙警(含以上)之組合警力執勤為原則;單位警力不足時,應適時
請協勤民力支援。攜槍彈、防護型噴霧器、無線電手攜機、蒐證器材
、警棍及警銬等(或依實際需要戴防割手套);另電擊器部分,由警
察機關主管長官律定。
(二)汽車攜行裝備:
1.員警於車內外均應著防彈衣。
2.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律定置放其他適合之應勤裝備(如戰術臂盾、圓
盾及中長型警棍等),並置於後車廂或隨手可取之處;下車執勤時,
由帶班人員視治安狀況決定戴防彈頭盔、勤務帽及攜帶相關裝備。
(三)機車攜行裝備:
1.防彈衣:日勤(六時至十八時)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視天候及治安狀
況律定;夜勤及深夜勤時段,均應穿著。
2.防彈頭盔:戴安全帽時不戴防彈頭盔;執行特殊勤務時,由警察機關
主管長官視治安狀況律定。
3.其他裝備: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律定於機車置物箱置放適合之應勤裝
備。
(四)航空警察局、鐵路警察局、各捷運警察隊、保安警察總隊及港務警察
總隊等警察機關之場站、崗哨,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律定置放其他適
合之應勤裝備(如戰術臂盾、圓盾及中長型警棍等)。
四、
員警執行臨檢勤務時,其警力數編配及應勤裝備攜行原則如下:
(一)以雙警(含以上之組合警力執勤為原則。攜槍彈、防護型噴霧器、無
線電手攜機、蒐證器材、警棍及警銬等或依實際需要戴防割手套);
另其他裝備(如防彈頭盔及電擊器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視臨檢對象
及治安狀況律定。
(二)汽車攜行裝備:同前點第二款。
(三)機車攜行裝備:同前點第三款。
五、
員警執行守望勤務時,其警力數編配及應勤裝備攜行原則如下:
(一)依勤務性質、服勤地點及實際需要,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律定警力數
。攜無線電手攜機、蒐證器材、防護型噴霧器、警棍及警銬等(或依
實際需要戴防割手套);另其他裝備如槍彈、防彈衣、防彈頭盔及電
擊器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律定。
(二)航空警察局、鐵路警察局、各捷運警察隊、保安警察總隊及港務警察
總隊等警察機關之場站、崗哨,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律定置放其他適
合之應勤裝備(如戰術臂盾、圓盾及中長型警棍等)。
八、
員警處理糾紛、事故等緊急案件時其警力數編配及應勤裝備攜行原則如下
:
(一)以雙警(含以上之組合警力執勤為原則。攜槍彈、防護型噴霧器、無
線電手攜機、蒐證器材、警棍及警銬等或依實際需要配帶電擊器、戴
防割手套),並著防彈衣。
(二)汽車攜行裝備:同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
(三)機車攜行裝備:
1.防彈頭盔:戴安全帽時,不戴防彈頭盔;由帶班人員視治安狀況決定
戴防彈頭盔、勤務帽及攜帶相關裝備。
2.其他裝備:同第三點第三款第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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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8585
D選項怎會有?
臨檢勤務不是比照巡邏那點
巡邏分車巡機巡
哪裡看出來臨檢一律要穿防彈背心?
機車白天18時前不是分局長視治安狀況決定?
函般已經停用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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