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人民的權利或利益,受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處分的侵害時,得在一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行政機關,提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請求者,屬於下列何種行為?
(A)訴願
(B)請願
(C)訴訟
(D)自力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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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47), B(301), C(609), D(96), E(0) #135751
統計: A(6547), B(301), C(609), D(96), E(0) #135751
詳解 (共 2 筆)
#433075
依據憲法第16條之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A-訴願:指當行政處分影響人民權益時,人民認該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時,即得依法請求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重新審查其合法性或妥適性。
B-請願: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個人權益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各該主管機關直接提起請願,而非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例如:對政府發布的法規,縱認其影響自己權益而有不同意見時,僅能向主管機關請願,不能提起訴願。
C-訴訟:(1)民事訴訟:係指私法上私權爭議解決途徑,亦即確認,實現人民私法上權利之救濟途徑。
(2)刑事訴訟:國家對於違反刑法規範之人確認是否具有刑罰權之程序。
D-自力救濟:(1)自助行為:情況緊急保護自己的行為。
(2)自衛行為:對於侵害權利行為的排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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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7076
行政處分之撤銷採訴願先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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