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為竊水:
一、未經本公司許可,在本公司供水管線上取水者。
二、繞越所裝量水器私接水管者。
三、毀損或改變量水器之構造或用其他方式致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者。
四、未經本公司許可,擅自開啟公用消防栓取用自來水者。但因消防需要而開啟,不在此限。
依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竊水行為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竊水用戶,本公司除得依法告訴及停止供水外,並得依自來水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以其所裝之用水設備、
供水時間及當地供水狀況,追償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水費及請求損害賠償。
32.依照營業章程規定,竊水期間之水費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3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