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雇主對於廚房及餐廳,通風窗之面積不得少於總面積百分之多少?
(A)7
(B)12
(C)15
(D)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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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264), C(144), D(76), E(0) #2891633

詳解 (共 2 筆)

#548016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22 條
雇主對於廚房及餐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有充分之採光、照明,且易於清掃之構造。
二、餐廳面積,應以同時進餐之人數每人一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
三、餐廳應設有供勞工使用之餐桌、座椅及其他設備。
四、應保持清潔,門窗應裝紗網,並採用以三槽式洗滌暨餐具消毒設備及保存設備為原則。
五、通風窗之面積不得少於總面積百分之十二
六、應設穩妥有蓋之垃圾容器及適當排水設備。
七、應設有防止蒼蠅等害蟲、鼠類及家禽等侵入之設備。
八、廚房之地板應採用不滲透性材料,且為易於排水及清洗之構造。
九、污水及廢物應置於廚房外並妥予處理。
十、廚房應設機械排氣裝置以排除煙氣及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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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2條: 雇主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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