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91.8.30 的舊法條
公務人員俸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次日起三個月內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證件,依送審程序申請重行審定。但以一次為限。自重行審定之日起一年內,如發現送審或重行審定時未經提出之新證明者,得檢證再申請重行審定。申請人對於重行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已刪除】32.公務人員之俸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如有異議則應該在多久期間之內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