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甲因乙散佈謠言認有損及甲名譽,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起訴乙應賠償甲新台幣5千萬元,該案嗣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甲勝訴,若乙不服該判決,應向何機關上訴?
(A)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B)最高行政法院
(C)最高法院
(D)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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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4), B(348), C(4967), D(27), E(0) #137424

詳解 (共 5 筆)

#490781
~補充:
上訴最高院:需滿100萬(法官可因情勢增減50萬)
司法院已於民國91年的(91)院台廳民一字第 03075 號中將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故可知,目前就上訴利益額未滿150萬的民事案件不得上訴至最高法院。


另外,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採取律師強制代理,未請律師代理者,則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最後,除了以第469條各款所規定將造成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以外的其他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須經最高法院的許可,是為「上訴許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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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97

高等法院不服當然到最高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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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02
看到地方法院沒看清楚有寫高等法院
一時大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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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8446
看成5000$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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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79
不是應該是高等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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